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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系指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坚持鼓励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单位、个体户、联户(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运输管理处(站)负责。市工商、税务、物价、计量、公安、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予以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第二章 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八条 单位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须具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停车场地、经营管理能力和驾驶人员。      第九条 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居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购车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执照。      第十条 申请开业,须向所在地的运输管理处(站)提出书面申请,运输管理处(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二)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险;      (四)持经营许可证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出租汽车须安装收费计价器,并由标准计量部门检定;      (六)向公安机关申领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七)运输管理处(站)对办结上述手续的,发给营运证,并组织进行业务知识考试和车辆检定,对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和出租汽车客票。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十日内分别向运输管理处(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临时停业须填报停业审批表,载明停业原因、时间;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十日内向运输管理处(站)申报;经批准后,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及客票。并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营运管理   

石家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运出租汽车实行专用号牌并统一颜色(大客车除外)。      1.单位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字头为T;      2.个体、联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字头为X。      (二)在车顶部中心位置安装出租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      1.单位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为蓝色;      2.个体、联户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为黄色。      (三)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名称和编号、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机关和举报电话号码。      (四)美观、整洁、卫生。      出租汽车客运单位以包车形式出租的,经运输管理处(站)审核同意,可不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维护保养车辆,按期接受计价器检定,以保持性能完好。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车执照、驾驶证、营运证;      (二)个体经营者须携带营业执照或副本;      (三)佩戴有驾驶员本人照片的服务证;      (四)必须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点选择经济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五)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使用失准或损坏的计价器;      (六)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敲诈乘客;      (七)必须使用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专用票据或使用假票、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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