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项选择题】 1.甲欠乙80万,用当时市价为100万的花瓶质押,后该花瓶市价降低一半,而甲也无力偿还借款,于是甲和乙商量以48万元将该花瓶卖给丙,然后所得款项就用来清偿债务。...
【单项选择题】
1.甲欠乙80万,用当时市价为100万的花瓶质押,后该花瓶市价降低一半,而甲也无力偿还借款,于是甲和乙商量以48万元将该花瓶卖给丙,然后所得款项就用来清偿债务。签完协议后,甲后悔,让乙不要把花瓶给丙,并要求乙返还花瓶。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花瓶的所有权属于乙
B 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花瓶
C 花瓶的所有权属于丙
D 甲对乙的债务已经消灭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变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代物清偿。
A选项:甲乙达成变卖花瓶抵债的协议,属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约定,花瓶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甲,不属于质权人乙。A选项错误。
B选项:质押期间,出质人无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由质权人保管。B选项正确。
C选项:花瓶并没有卖给丙,也没有完成交付,故物权不发生变动,丙无法获得所有权。C选项错误。
D选项:甲乙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即便变价之后清偿债务,也没有完全消灭甲80万元的债务,只能在48万元的范围内消灭原债。而且代物清偿协议只能是在履行完毕后才会消灭原债,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下列哪一主体可以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A 连续10年从事环保工作的企业
B 在省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某环保联盟
C 国外某环保协会
D 在县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某环保协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同时,《环境保护法》第58条则进一步规定了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要求: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①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据此,A选项不当选,从事环保工作的企业不可以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C选项不当选,国外的环保协会没有在中国登记,无权在中国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B选项是在设区的市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过的环保组织,而D选项显然登记的级别不够。所以,B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甲过继了哥哥的女儿乙。甲因精神状态不佳,遂与丙达成协议,约定等自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丙做自己的监护人(丙和乙是姐妹)。后甲精神崩溃,丧失辨认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于是,乙向法院申请确认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确认并指定乙为甲的监护人。丙得知后,拿着协议去法院主张自己才是甲的监护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法院应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丙为甲的监护人
B 法院已经确定乙为甲的监护人,不再变更
C 法院可以确定乙、丙两人均为甲的监护人
D 法院不应指定乙为甲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题中,若认定乙具有监护人资格,因乙并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事由,法院无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A项不选。
《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可知,法院指定监护人,需以存在“监护争议”为前提。本题中,法院在并无“监护争议”的情况下,在行为能力宣告案件中,指定乙作为甲的监护人,其做法错误。退言之,纵然乙、丙均主张由自己担任甲的监护人,因甲、丙间已经订立了协商监护的协议,且该协议并不存在无效事由,法院也应指定丙担任甲的监护人。故B项不选,D项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据此可知,法院指定多人共同担任监护人,需以“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而该前提在本题中并未涉及。故C项不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4.甲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李某派至乙公司,在工作期间,李某遭遇事故死亡。经查,甲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B 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C 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D 应由乙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纠纷。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是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再者,工伤保险关系依附于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当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可知,本题甲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由其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5.2018年8月1日,甲和乙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购买“盈力一号”信托产品,甲为唯一受益人。8月5日,甲如约将300万元打入了乙公司信托资金专用账户。8月10日,“盈力一号”开售后,乙公司仅购买了200万元的信托产品。2020年8月,“盈力一号”到期清算发生争议。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甲转入了300万元,故甲有权主张300万元的本金和信托收益
B 因乙公司只购买了200万元的信托产品,故甲只能主张200万元的本金和信托收益
C 甲无权主张300万元的本金和信托收益
D 甲有权主张返还100万元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信托财产;受托人。
《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据此可知,本题中的乙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以信托财产300万元为限向受益人甲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6.甲公司生产优质大米,并为其大米的包装袋注册了“飘香”商标。甲公司委托乙生产了一万个包装袋,但乙偷偷生产了两万个,其中的一万个交付给了甲公司,剩下的一万个包装袋卖给了知情的丙。丙用这一万个包装袋装入自己农场生产的大米,并和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不知情的戊饭店以市场价格从丁处购买了该批大米。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乙对甲公司构成侵权
B 丙对甲公司构成侵权
C 丁对甲公司构成侵权
D 戊饭店不知情,但仍需停止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商标侵权的认定。
A选项,乙偷偷生产“飘香”标识的行为符合“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法》第57条第4项),其行为构成侵权。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丙是大米生产商,其行为符合“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标法》第57条第1项),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丁是该批侵权大米的销售者,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3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60、64条进一步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知,只要销售侵权商品,即使可以证明合法来源,仍构成侵权,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戊饭店仅有“购买”行为,没有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该批注册商标,也不是该批侵权大米的制造者、销售者、仓储运输者,其购买行为不构成侵权。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7.甲发明了一个净水器,解决了缺水地区的饮水问题。基于甲的重大贡献,国际组织奖励了5万元奖金,甲住所地的A市政府奖励了一套商品房,乙企业奖励了10万元,且乙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产生利润50万元。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国际组织奖励的5万元奖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B 市政府奖励的商品房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C 乙企业奖励的10万元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D 乙企业在缴税时可以扣除1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
A、B、C选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奖金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本题A选项,国际组织奖励的奖金,颁发主体符合上述要求,可免征个人所得税;B选项颁发奖金的主体“市政府”,以及C选项“乙企业”均不符合要求,不属于免税事项,依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故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D选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公益性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由此可知,本题中乙企业捐赠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得扣除。故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8.甲和X公司发生纠纷,X公司提起诉讼。甲在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遂怀疑审理本案的T法官对己方有偏见,申请该法官回避,法院不予准许。后X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和T法官是同学,甲又申请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不能再申请回避,只能申请复议
B 如果T法官被回避,则甲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C T法官应当暂停工作
D 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回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
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申请回避的次数,但根据法理,对于一个事由应当只能申请回避1次,因为只要法院对这一事由作出了判断,当事人就没必要也不应该请求法院对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判断。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断的结果不服,可以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1次。本案中,当事人两次申请回避所依据的事由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前后两次申请回避。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逻辑关系不成立。法官是否被回避,并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权,而甲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审判主体是否被回避也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当事人申请相关主体回避的,相关主体应暂停工作。所以,C选项正确。
D选项,对于不予回避的结果,法院使用的文书应为决定书。所以,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9.甲(女)被姑姑的儿子乙强逼办理结婚登记,且被拘禁不得外出,六年后甲逃出,欲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于本案,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是甲、乙
B 诉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甲
C 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因拘禁而中止
D 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效力。
A选项:《婚姻家庭编解释》第9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知,当事人近亲属也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A选项错误。
B选项:《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B选项正确。
C选项:《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故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0.甲在工地承接工程,雇佣自己的表弟乙干活,并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指定受益人为乙妻。乙对此知情但未提出异议。后乙离职,离职当天遭遇车祸死亡。甲和乙妻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是乙的表哥,故对乙具有保险利益
B 乙已经离职,故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保险金
C 乙未提出异议,故乙妻可以申请理赔
D 该保险合同无效,故甲和乙妻均不能申请理赔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定)。
A选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本题“表兄弟”关系不符合“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故A选项错误。(注意:本题甲对乙具有保险利益,但理由是乙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非近亲属)
B、D选项,人身保险要求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保险法解释(三)》第4条也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虽然被保险人乙已经离职但订立合同时是符合保险利益要求的,所以该保险合同有效。故B、D选项均错误。
C选项,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保险法》第39条第2款)可知,本题受益人指定为乙妻完全合法。故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1.经常居所地在广州的小菲的珍贵花瓶在其广州的家中被德国人玛丽偷走,后玛丽通过广州黑市将花瓶卖去欧洲,法国人汉斯在德国柏林购买了该花瓶。小菲在中国法院起诉汉斯,请求汉斯返还花瓶。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关于花瓶物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国法
B 若汉斯委托中国律师出庭应诉,中国法院对本案即享有管辖权
C 关于花瓶的物权问题,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法律适用的一致意见,应当适用中国法
D 关于花瓶的物权问题,若双方当事人均援引中国法,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意思自治;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故A项正确。
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与被告是否聘请中国律师没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德国,因此,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应当适用德国法。故C项错误。
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D项不满足“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故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12.关于新能源电动汽车的税款征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个人购买一辆新能源纯电动乘用车应当缴纳消费税
B 个人购买一辆新能源纯电动乘用车无须缴纳车船税
C 甲公司进口的新能源电动汽车无须缴纳增值税
D 乙公司接受赠与一辆新能源电动车,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实体税法的征税对象。
A选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为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电动汽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方向,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A选项错误。
B选项,《车船税法》第4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发布《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B选项正确。
C选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可知,进口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对象。C选项错误。
D选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因此,该辆获赠的电动车,需要列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13.金硕巅峰公司是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其广告宣传语为“金硕巅峰,已助众多考生圆梦金硕”。飞跃公司为同行业教培机构,在其网站展示“金硕VIP全程班课程的链接,点击该链接是其自身的网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飞跃公司的行为会让人误认为其与金硕巅峰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法
B 飞跃公司属于虚假宣传,其行为违法
C 飞跃公司并未使用和金硕巅峰公司同样的宣传语,其行为合法
D 飞跃公司没有使用金硕巅峰公司的域名,不构成违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
A、C、D选项,经营者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本题“金硕”是金硕巅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飞跃公司擅自使用,使人误以为是金硕巅峰公司的课程,构成混淆。故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B选项,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本题并未告知飞跃公司对该套课程进行了虚假广告等宣传行为。故B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14.陆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次展销会上遇到乙公司的业务员杜某。陆某代表甲公司和杜某签订了50万元的订单,并以甲公司的名义开具支票,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后杜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未加盖甲公司公章,故丙只能向陆某行使追索权
B 因未加盖甲公司公章,故该支票无效
C 虽然未盖章,但该张支票仍然可以背书转让,丙享有票据权利
D 该张支票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故该支票有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支票的出票行为。
本题首先要明确何为“票据签章”。《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可知,本题支票出票人未完成票据签章。
其次,要掌握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人签章”事项的,支票无效。
结论:本题该张支票上未记载出票人签章,故支票无效,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B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15.经常居所地在深圳的张丽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香港的李明约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现张丽于深圳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张丽和李明离婚,并判决李明将其在香港某公司的股权的50%转让给张丽。依据内地与香港地区的相关司法协助协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张丽可向香港地区高等法院请求部分执行深圳法院判决的内容
B 张丽和李明的财产分割应当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
C 是否准予张丽和李明离婚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D 香港法院可以命令李明直接将该股权转让至张丽的名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9条的规定,被请求方法院不能认可和执行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判项。故A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三步:①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选择);②当事人间无协议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就夫妻财产分割选择了香港地区的法律,因此,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故B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法院地在中国内地,因此,应适用内地法律。故C项正确。
D项涉及区际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深圳法院的判决如涉及香港的当事人和财产,则需按程序进行,即申请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可和执行,而不能由香港法院命令李明直接将股权转让至张丽名下。故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6.汪某是蓝鸥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上市融资,汪某以个人的名义和公司的名义分别与爱思基金签订增资协议。该协议约定,蓝鸥公司全体股东放弃对此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爱思基金投资2亿元用以增加蓝鸥公司的注册资本。汪某与蓝鸥公司承诺,爱思基金增资后3年内公司完成上市。若未完成该目标,则汪某以市场价格收购爱思基金持有的公司股权,且蓝鸥公司以当年公司全部利润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蓝鸥公司以当年公司全部利润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因违反利润分配原则无效
B 蓝鸥公司以当年公司全部利润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无效
C 其他股东可以该协议损害其优先认缴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D 蓝鸥公司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汪某无表决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赌协议。
本题投资方(蓝鸥公司)与融资方(爱思基金)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蓝鸥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而设计了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蓝鸥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该协议即常说的“对赌协议”。本题是与目标公司(蓝鸥公司)的股东(汪某)签订对赌协议,但目标公司(蓝鸥公司)为该项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注意:本题并非直接和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不论是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还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该协议都有效。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要区分两种情况:
(1)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支持实际履行;
(2)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是否符合“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按照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
A、B选项,本题是和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支持实际履行。虽然该协议的履行由目标公司以当年全部利润提供相保,但该案并非投资方直接和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并非直接从目标公司中取得金钱补偿,所以无需审查该担保合同是否按照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另外,蓝鸥公司本身是该对赌协议的最终受益者,认定蓝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一般公平原则。(参见2018年最高法院作出的“强静延与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判决,认可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对赌担保有效)故A、B选项错误。
C选项,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在增资时,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认缴权。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故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17.甲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商业车辆财产险。后甲把车借给了乙用于开网约车,甲对此知情。乙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掉进了河里,造成车损10万元。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保险合同无效
B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C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部分保险费
D 甲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A选项,保险合同系诺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会导致拒绝理赔的后果,但并非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A选项错误。
B、D选项,私家车用于商业用途(网约车),会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处理时要区分两种情况:①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本题未体现甲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就增加风险而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C选项,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才会出现退还保费的处理。本题是“未通知”,所以不涉及保费退还。C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1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后因爆发洪水,原材料暴涨,运输成本也上涨,若继续履行合同甲将遭受重大损失,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变更合同遭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合同因重大误解可解除
B 合同因显失公平可撤销
C 合同因不可抗力可撤销
D 合同因情势变更可变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解除和情势变更。
A选项:根据《总则编解释》第19条、20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不存在此类情形,不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另外,本题即便认定为重大误解,也是撤销事由而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故A选项错误。
B选项:《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危难处境达成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交易,其不公平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本题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此情形,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题并未出现客观上的履行不能,而是履行不公。况且,即便认定为不可抗力,也是合同解除事由而不是可撤销事由,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即使在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继续履行不公平,而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可以通过变更价格实现公平,故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9.中国甲公司欲收购M国乙公司,遂与M国丙律所驻北京代表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M国丙律所在当地核实乙公司信息,并依据核实后的信息对M国乙公司完成了收购。后甲公司发现,M国丙律所提交的收购材料存在造假情形,遂于中国某法院对M国丙律所提起诉讼。已知各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甲公司和M国丙律所的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中国法
B 判断M国丙律所代理核实乙公司信息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适用M国法律
C 中国法院可以向M国丙律所驻北京代表处直接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
D 若法院依冲突规范指引适用M国法律,甲公司和M国丙律所有义务提供M国法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域外文书送达;外国法的查明。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的规定,涉外代理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协议的,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甲公司与M国丙律所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即中国法;判断M国丙律所代理核实乙公司信息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适用行为地法,即M国法律。故A、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规定》)第4条的规定,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的除外。故C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案适用M国法律并非出于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当事人没有查明的义务。故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0.2019年6月,甲陪丈夫乙去做常规体检,体检报告单上写有“整体未见明显异常,疑似甲状腺有结节状,建议进一步检查”。2020年3月,甲为乙购买医疗健康险,投保单询问表上明确写有“被保险人是否有肿瘤、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等疾病,若有则不予提供保险”。甲填了“否”。后乙患甲状腺癌去世,甲申请保险理赔。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故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B 保险公司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C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D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无需退还保险费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的范围包括“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本题中,体检报告单上写有“疑似甲状腺有结节状”,但投保单询问表上写的是“是否有甲状腺疾病”,二者不能完全等同,不宜认定投保人甲“故意不如实告知”。但是,因体检报告单已经有提示,而甲直接填写“否”,宜认定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A选项所述与题目不符,错误。
B选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错在“撤销”合同。
C、D选项,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4、5款的规定: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根据前述分析,宜认定甲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21.2021年6月20日,甲向乙出具了一张汇票。7月1日,乙将该张汇票背书给了丙,并注明“7月30日前不得转让给他人”。7月15日,丙将该张汇票背书给了丁。丁为了偿还对A公司的债务,于7月28日直接将该张汇票交给了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王某。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王某是A公司财务负责人,A公司享有票据权利
B 王某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C 丙将该票据转让给丁是无效背书,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D 丁向乙追索时,乙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背书行为(禁转背书)。
A、B选项,我国《票据法》并未采取以单纯交付票据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根据票据具有“文义性”“流通性”的特征,此条中“其他合法方式”不应包括“单纯交付”方式,所以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王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A、B选项均错误。
C、D选项,背书人(乙)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处理规则为:其后手的再次背书为“有效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效力。但是,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第34条)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错在“无效背书”;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22.甲公司于2021年8月1日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21年5月向乙公司支付120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乙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发货,管理人于8月13日收到该批设备。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管理人可将该批设备列为债务人财产
B 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设备
C 管理人有权解除该合同
D 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公司的价款支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案件受理的后果。
A、B选项,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企业破产法》第39条)本题管理人已经收到了该批设备,不符合“在途标的物”的要求,因此,出卖人乙公司不能取回,该批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本题对方(乙公司)已经交付设备、履行完毕,因此,管理人无权再解除。故C选项错误。
D选项,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特定时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题购买设备的交易行为(合同签订时间)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特定时间,该合同被撤销,还需要满足“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这一条件。(《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2项)D选项缺乏必要条件,故撤销该交易行为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23.甲男(28岁)诉乙女(22岁)离婚。法院查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乙结婚时不满20周岁。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B 裁定驳回起诉
C 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D 判决二人离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②有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二人结婚时不满足有效婚姻的要件,但在起诉离婚时,此问题已得以修复,法院不能判决二人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为离婚诉讼,当事人适格,有具体的事实、理由,题目中也没有任何情况明示或者暗示应驳回起诉。因此,既然感情确已破裂,那就应该判决支持二人的诉讼请求,即判决二人离婚。综上,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4.甲乙签订合同,约定定金20万元,后乙违约,甲起诉乙要求返还4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无重大违约,判决乙返还甲20万元。后甲再次起诉要求乙返还定金产生的利息。法院应如何处理?
A 判决既判力及于利息,法院应受理案件
B 判决既判力及于利息,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C 判决既判力不及于利息,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 判决既判力不及于利息,法院应受理案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既判力。
判决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即同时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和法院重复裁判。
本题需要判断对本金的判决是否对于利息也有实质约束力。民法上,一般认为本金的请求权和利息的请求权不是一种请求权。因此,法院第一次受理和审理的请求权无法覆盖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的请求权,也即两次救济的是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因此,第一次的判决既判力不应及于利息,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案件,所以,D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5.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每人出资100万元。之后甲、乙均按期足额出资;丙到期只出资了40万元;丁以房屋出资,已交付使用但未过户。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①丁在完成过户前不享有股东权利;②丙在补足出资前只能按10%分配利润。据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 决议①无效,丁无需办理过户,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即享有股权
B 决议②对丙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限制不合法
C 决议②无效,公司未催告丙补足出资
D 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无需向甲、乙、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的出资。
A选项,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8条第1款)本题,丁用以出资的房产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丁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1款)据此,若没有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则认定出资人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故A选项的错误为“无需办理过户”,不当选。
B选项,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34条)本题,丙到期仅缴足出资的40%,公司有权依据40%向其分配利润,但该次公司决议依据10%的比例,违反了“合理限制”,若非股东一致同意,该决议不合法。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以催告为前提条件。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不要混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需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D选项,丁用以出资的房屋尚未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属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依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其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26.甲、乙两家公司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各自研发了一件技术完全相同的产品,并于2022年7月1日同一天,甲在行业内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该技术,乙在中国政府承认的世界博览会上展出该技术。2022年9月1日,甲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2022年9月2日,乙也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已经展出该项技术,即丧失了新颖性所以甲不能申请专利
B 乙已经展出该项技术,即丧失了新颖性所以乙不能申请专利
C 因为甲先于乙提交申请,所以应授予甲专利权
D 专利局应当通知甲、乙协商确定申请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专利的申请。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③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④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此可知,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
A选项,甲在行业内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并未说明是中国政府主办的,因此丧失了新颖性,不能申请专利。故A选项正确
B选项,乙在中国政府承认的世界博览会上展出,未丧失新颖性,可以申请专利。故B选项错误。
C选项,虽然我国专利制度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根据前述分析,甲因丧失新颖性,不能申请专利。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如果2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本题中,甲、乙二人并非同一天提出申请,因此不能协商确定。故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7.A公司欠B公司租金1500万元。1年后,B公司索要时,发现A公司尚有1000万元的资产,但是法定代表人不知所踪,公司也不再经营。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B公司没有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债权,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
B B公司没有向法院确认A公司资不抵债,法院不能受理其破产申请
C B公司应当向A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破产
D B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的申请程序。
A、B、D选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据此可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只需证明该债权是“已到期的、债务人未清偿的、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无需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债权或确认债务人资产状况。故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C选项,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第3条),并无必须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要求。故C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28.甲在某网络平台购物后,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杭州某互联网法院。甲同意线上开庭,但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设备不支持,不同意线上开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一方线上开庭,一方线下开庭
B 因一方不同意,只能双方都线下开庭
C 延期审理
D 法院可依职权决定线上审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在线诉讼。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①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②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③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④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据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9.村民甲要将承包的林地里的枣树砍掉全换成樱桃树,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果该县今年采伐限额已满,甲明年自动取得采伐许可证
B 甲砍伐枣树无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C 乡政府可颁发采伐许可证
D 如果同村乙有采伐许可证,甲可以借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林木采伐许可。
A选项,我国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森林法》第54条)所以A选项错误是“明年自动取得许可”,第二年还要依据编制的年采伐限额,再行申请许可。
B选项,《森林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无需取得采伐许可证包括两种情形:①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本题甲采伐承包林地的林木,不属于上述情形,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森林法》第57条第3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C选项正确。
D选项,我国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森林法》第56条第5款)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
30.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某基层法院管辖。后甲乙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该基层法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指定张法官适用独任制审理,乙公司当庭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二审案件应一律组成合议庭审理
B 简易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C 二审法院有权直接指定法官适用独任制审理
D 二审法院应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独任制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二审中适用独任制审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二审案件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提出的上诉;②二审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③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④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案中,乙公司当庭提出异议,表明乙公司并不同意在二审程序当中由张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本案不应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1.小张(17岁)打了小赵(16岁),双方的监护人老张和老赵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起诉时小张已经满18周岁,但仍在上学且无收入来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老赵是适格原告
B 小赵是适格原告,老赵是其法定代理人
C 小张是适格被告,老张是其法定代理人
D 老张是适格被告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判断。
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别,已经出生、尚未死亡的公民即具备当事人能力,但是要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本案中,起诉时加害人小张已年满18周岁,其既具备当事人能力又具备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是本案当中唯一的适格被告。由于小张已经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因此,老张并不是其法定代理人。C选项错误。
只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时候加害人和监护人才必须作为共同的被告。而本案中,小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老张不能够再作为适格被告。D选项错误。
反过来看原告,在小张已满18周岁的时候受害人小赵应当只有17岁,尚未成年。所以本案中,小赵是适格的原告。但是,由于小赵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老赵作为其监护人,可以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B选项正确。
老赵并不是本案的受害人,和本案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老赵并不是适格原告。A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2.甲、乙两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这一化工产品进口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已知中国和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商务部应就两国产品倾销对我国同类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B 对甲、乙两国的不同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后应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
C 中国进口经营者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 甲、乙两国企业对商务部的终局裁定不服的,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中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反倾销;WTO争端解决。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9条的规定,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①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②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据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A项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当两个以上国家存在倾销情形时,应当按照各自的倾销幅度确定应当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故B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①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②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③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故C项正确。
WTO争端解决中心受理的案件为政府间的争端,企业对商务部关于倾销的裁决不服的,不能诉诸WTO争端解决中心。故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3.3岁的小明在三楼自家阳台玩要,爬防护栏时不慎踩空,头卡在防护栏上。14岁的小强正好路过,见状通过二楼空调围栏爬到三楼,为避免小明窒息,托举小明至其被解救。期间,小强手臂被划伤,二楼空调围栏被踩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强的救助行为应经过监护人同意
B 小强的父母应对空调围栏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C 小明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空调围栏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
D 小明的父母应对小强进行合理补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其不能理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才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本题中,小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其之实施在法律上无需监护人同意,即可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A项不选。
本题中,小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导致他人空调围栏被破坏,构成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围栏的损失应由小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B项不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小明的父母无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均应基于紧急避险规则,对空调围栏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相应责任”,C项不选。
本题中,小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还构成无因管理,故小强手臂的划伤属于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小明的父母应当给予小强适当补偿,D项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4.中国上海甲公司与A国乙公司签订CFR合同出口某种与两用物项相关的货物。双方约定货物在运输前存放在甲公司位于上海的B231仓库,乙公司为该批货物的最终用户。依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上海的B231仓库为该批货物的交货地点
B 甲公司应为该批货物的出口申请许可证
C 乙公司应当为该批货物投保平安险
D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方可向第三方转卖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CFR贸易术语;《出口管制法》。
CFR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故A项错误。
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制定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制度。故B项正确。
CFR的价格构成为装船时的货物价值(成本)加运输该货物需要支出的运费,不包含保险费用。故C项错误。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故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5.业主大会选举成功,小区业主A某觉得业主大会选举恶意操作,成立程序违法,遂向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选举结果。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原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B 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C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D 若原告权益未受损,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小区的业主A某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适格被告参与诉讼。A选项和B选项中所说的原告和被告不适格不符合法条的原意。A、B选项错误。
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益、程序权益)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侵害。对于业主大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决定,业主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程序错误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属于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所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业主A某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也就是说,本案当中的争议,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即属于民事诉讼范围。C选项错误。
结合上述分析,如果最后法院裁判的结果认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没有侵害到业主A某的合法权益,那么A某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此时可以以判决的形式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
36.知名画家赵某将其未发表的一幅画作《秋收》赠与某公司老总郑某,郑某将该幅画作挂在办公室,让员工拍照并用于公司网站首页产品宣传的背景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侵犯了赵某的展览权
B 侵犯了赵某的发表权
C 侵犯了赵某的复制权
D 侵犯了赵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画作《秋收》属于美术作品,“赠与”表明该原件所有权转移。
A选项,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本题该画作的持有人是郑某,其公开陈列(展览权)该原件,不构成侵权。A选项错误。
B选项,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展览权的行为方式为“公开陈列”,必然包含“公之于众”,因为如果不公之于众,则无法公开陈列。《著作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
C选项,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此处“翻录、翻拍”行为主要针对视听作品或音乐作品(如盗版光盘)。显然本题并未将该画作再另行制作成一份或多份,故没有侵犯赵某的复制权。C选项错误。
D选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题中,郑某未经赵某同意,将其画作用于公司网站宣传,侵犯了赵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37.A公司因为要从B公司不断进货,于是请王某以一栋房屋为B公司设立了最高为2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权,并办理登记,约定担保期间为合同成立后的2年。到期后,A公司共计需支付2022万元。基于两公司的友好合作关系,于是B公司免除了22万的零头。后来A公司经过B公司的同意将500万债务转给了C公司。这两件事都没有通知王某,请问王某需要在多少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A 1500
B 2000
C 2022
D 147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额担保、主债变动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C选项:《民法典》第420条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不会超过最高额度,故22万元不论是否免除,王某都不会承担的,除非另有约定。故C选项错误。
A、B、D选项:主债额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得对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约定“免除了22万的零头”系减少债务,但是A公司和B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免除了22万的零头,债权额度仍然是2000万。根据《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对于转出的500万债务,王某担保责任消灭。故2000万元中扣除擅自转让的500万。最终,王某应在1500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38.甲的房子位于临街的三楼。某日,甲邀请朋友乙来家中做客。乙打开窗户吸烟时,不慎碰落花盆,砸伤了丙,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作为被告
B 甲和乙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
C 甲和乙作为普通共同诉讼的被告
D 乙作为被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的问题。
第一步,确定民法中的责任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是在适用该法条时可能会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第一种思路是:在本案中,甲是建筑物的所有人,乙被认定为建筑物的使用人,二者都是民法上的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问题是,乙真的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吗?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可能的使用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物业服务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建筑物使用人。所以,我的理解是,一般建筑物的使用人必须对建筑物有控制、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那么,本案中来做客的乙就不应该认定为建筑物的使用人。
这样的话,就应该按照第二种思路来解释,即只有所有人甲作为侵权案件的责任人。本案中,甲应是唯一适格被告,乙因为不直接承担责任,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所以,A选项正确。甲可以再向乙另诉追偿,不过这就属于另一个问题了。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39.方某作为委托人与甲信托公司签订了《单一信托合同》,双方未事先约定报酬。甲公司在方某的指示下分三笔向乙公司发放了信托贷款。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虽然未约定报酬,但甲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报酬
B 因双方未约定报酬,故甲公司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C 甲公司应对方某承担信托义务
D 未约定报酬不影响信托合同的成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信托的设立;受托人的报酬。
A、B选项,《信托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据此知,本题中未约定报酬,也未作出补充约定,因此受托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D选项,设立信托可以采取信托合同或者其他形式。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信托法》第8条第2、3款)本题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自合同签订时起信托即成立,所以甲公司要承担信托义务。至于“受托人的报酬”是可以选择载明的事项,并非合同必要条款,未约定受托人的报酬不会影响信托的设立。故C、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40.甲、乙婚后感情不和,双方达成协议,向民政部门提出了离婚申请。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告知两人回家冷静冷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冷静期内甲、乙都不可以单方撤销离婚申请
B 冷静期自民政部门收到甲、乙申请时开始计算
C 冷静期满后甲、乙都有权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民政部门应发给离婚证
D 冷静期满后甲、乙的婚姻关系解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协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A项不选。
30日冷静期的起算点为“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B项选。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夫妻双方需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C、D项不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4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甲公司遂将其在中国境内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乙公司。后双方就该合同的履约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就该质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B 该纠纷应当适用质权实现地法律或者与该质权有最密切联系地点的法律
C 该质权应当适用英国法
D 该质权应当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质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本案中,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属于权利质权的范畴,应当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双方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故D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42.甲和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乙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用户在搜索某某关键词时,将甲的相关链接排在丙公司的前面。后被丙公司得知。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B 甲属于混淆行为
C 甲属于合理利用网络资源
D 甲属于虚假宣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A、C选项,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本题甲和乙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将甲的相关链接排序在先,此行为会影响用户的选择,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B选项,混淆行为,是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本题不符合混淆行为的定义。B选项错误。
D选项,虚假宣传,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题甲的行为不符合虚假宣传的定义。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43.开发商甲公司在原本准备划为物业使用的一块土地上盖了一圈违建会所。后甲公司又用该土地的使用权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贷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会所属于违章建筑物,不能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B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的范围及于会所
C 无论会所是否为违章建筑,均不属于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
D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有效,但会所不属于抵押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房地抵押、违法建筑物抵押。
地上有房时,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也随之抵押,反之亦然。在此基础上,《担保制度解释》第4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地上建筑物违法,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A项不选。
《担保制度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据此,违法建筑物抵押合同无效,该建筑物上的抵押权不能成立。B项不选。
《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该规定中“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前提是该建筑物为合法建筑物。C项不选。
综上所述,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意味着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两份抵押合同,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和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前者有效而后者无效。因此,银行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不能取得违法建筑物上的抵押权。故D项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44.甲公司与李某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这期间,李某为甲公司撰写《甲公司发展史》。2020年12月18日,李某外出旅游受伤住院治疗,于2021年3月18日出院。2021年6月18日,李某向甲公司交付《甲公司发展史》定稿。甲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
A 2021年1月18日
B 2021年3月18日
C 2021年6月18日
D 2020年12月18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且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第42条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题中,李某的劳动合同虽然于2021年1月18日到期,但由于其尚在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即3月18日终止。B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45.古某在平时经常购买文玩的店里发现了一个疑似明代的花瓶,于是非常开心地花了1000元买了回去。但后经鉴定只是仿品,价值仅为100元。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显失公平可撤销
B 重大误解可撤销
C 欺诈可撤销
D 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撤销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古董交易模型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B、C、D选项:习惯是民法的渊源之一,《总则编解释》第4条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古玩交易市场向来存在“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惯例。古玩市场买到赝品可否反悔呢?实务案例的做法为:古玩交易是否可撤销,要视交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由于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如果高价买到赝品随意就能以重大误解撤销,无疑对这一行业是摧毁性的打击。但是如果出卖人向买受人对古玩的年代、品质等明确承诺,其误导性陈述促使对方与之达成交易,则买受人可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本题中古玩店家并没有作出诱导性等陈述,且从古某支付的1000元价格也可以看出店家并没有对古玩的性质作出明确的保证,否则不可能只以1000元价格成交。故而根据行业习惯,该交易应为有效。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46.甲不胜酒力,一口就醉。甲的同学乙摆宴席,甲喝醉酒不省人事。次日醒来。甲发现自己在酒店,酒店说他醉酒时打碎了酒店的花瓶,要求甲赔偿。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甲赔偿全部损失
D 乙赔偿全部损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侵权责任。
A、B选项:行为能力只与年龄、精神状态有关,喝醉酒而导致不清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因此影响行为能力,不属于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不影响行为能力的判定。A、B选项错误。
C选项:本题属于侵权纠纷,甲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甲主观知道自己不胜酒力还要喝酒,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席的举办者对宾客有安保义务,但从题目可以看出,他人已经将甲送到酒店,已经履行了安保义务,至于甲后续的行为,不在安保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内。故乙无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侵权责任应该由甲承担,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47.某市大米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签订协议,内容是:为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要求大米均定价10元一斤,会员企业必须按照协议销售,否则禁止使用该协会的商标。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B 该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C 该协会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 该协议构成反垄断豁免,是有效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垄断协议。
A、B选项:
(1)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数量等的协议。强调是“同行企业”之间达成。(《反垄断法》第17条)
(2)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强调是“渠道之间企业”达成。(《反垄断法》第18条)
据此分析,本题某市大米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签订协议,各企业之间均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构成横向垄断协议。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本题“行业协会”并非具体经营者,不符合主体资格。C选项错误。
D选项,《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特定情形的,则不构成垄断。这些特定情形包括: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本题行业协会达成的协议仅仅是固定销售价格,难以证明是为了达到“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的目的,所以不属于反垄断豁免情形。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48.甲通过直播销售自己作坊手工制作的牛肉香肠,乙观看直播找到甲,订购了一批总价450元的牛肉香肠。收到货后,乙以该批香肠包装上没有任何食品标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10倍价款。经调查,甲的作坊证件齐备,该批香肠没有质量问题。甲在直播时已经和乙说明,因为长途运输,商品需要采用真空包装。乙表示同意,乙也知道老顾客一直都是这样购买的。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批香肠是预包装食品
B 甲的作坊证件齐全,可以拒绝10倍赔偿
C 法院不应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D 甲应当支付香肠价款10倍的赔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食品标签、包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A选项,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常见的如:超市出售的包装方便面、瓶装可口可乐饮料等。该类食品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本题香肠不符合“定量”要求,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应当归类为“散装食品”。A选项错误。(提示:该批香肠也不属于裸装食品,因为其有真空包装)
B选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属于食品安全的内容,仅有“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款)标签瑕疵属于违反食品安全,这和食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为“三无产品”、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没有关系。本题该批香肠已经有真空包装,故B选项仅以“证件齐全”抗辩是错误的。
C、D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据此可知,本题关键是要确定“食品标签是否会造成误导的瑕疵”根据题意,该批香肠根本就没有产品标识,当属重大瑕疵。甲应当支付香肠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49.德国甲公司在上海向越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汇票付款人为甲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乙公司在河内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越南丙公司,丙公司财务不慎将汇票丢失,被经常居所地在广州的李先生拾得。现中国法院受理了有关该汇票的纠纷,已知当事人未就法律选择达成协议。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对该汇票的背书行为,应当适用中国法
B 丙公司对乙公司行使汇票追索权的期限,应当适用中国法
C 判断李先生拾得汇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适用越南法
D 丙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汇票的程序,应当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根据《票据法》第98条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案中,越南乙公司在河内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越南丙公司,因此,乙公司的背书行为应适用背书地法,即越南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案中,票据的出票地在上海,因此,应当适用中国法。故B项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存在共同经常居所地,因此,应当适用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地法律,即越南法。故C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101条的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案中,付款地为中国,因此应当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50.甲公司破产,法院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李某决定甲公司继续营业。李某在核对甲公司财产时发现甲公司曾经将一块价值500万元的和田玉质押给债权人乙公司用以担保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一笔500万元的债权。现李某决定取回和田玉用于继续加工经营,但此时该和田玉贬值到3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李某可以直接取回该和田玉
B 李某再支付200万元,即可免除500万元的债务
C 因为该和田玉贬值,李某需继续提供200万元的担保物
D 乙公司未获清偿的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获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管理人的取回权;别除权(担保物权)的破产清偿规则。
A选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1款)进行上述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破产法解释(二)》第25条)可知,A选项错误有二:①管理人需要“清偿或重新设定担保”;②管理人要向有关机构报告,“直接取回”担保物的做法是错误的。
B选项,本案是管理人决定取回担保物(和田玉),其前提是需要清偿债权人乙公司的500万元债务。如果仅支付200万元即免除对乙公司的清偿,对债权人乙公司不公平。B选项“免除”债务的表述是错误的。
C、D选项,乙公司是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其享有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该类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09、110条)本案担保物和田玉的现有价值是300万元,因此,乙公司只能就300万元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申报。故C选项错在“李某需继续提供200万元的担保物”,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