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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摘要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1、适用范围1.1适用于招标文件载明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2、定义2.1“采购标的”指招标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招标文件载明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指招标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2.2“潜在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获取招标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3“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4“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投标人代表”指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 3.1一般规定 (1)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3.2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该部分工作内容应由联合体中符合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符合这一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一方放弃中标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6)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而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或者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条规定的,投标无效。 4、投标费用 4.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招标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 (3)投标人须知 (4)资格审查与评标 (5)招标内容及要求 (6)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7)电子投标文件格式 (8)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5.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对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改变。 (2)除本章第5.2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个日历日前,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足15个日历日的,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投标人受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本次采购活动结束,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6、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6.1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7、更正公告 7.1若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2更正公告作为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8、终止公告 8.1若出现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可终止招标并发布终止公告。 8.2终止公告作为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四、投标 9、投标 9.1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投标。 9.2投标人应对同一个采购包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完整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3投标人代表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授权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 9.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10、电子投标文件 10.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先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再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0.2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 (3)电子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10.2电子投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③投标保证金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分项报价表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⑤招标文件规定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10.3电子投标文件的语言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电子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10.4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0.5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签署、盖章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子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授权书”。 ②电子投标文件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的指示进行的,或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应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若有前述改动,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对改动处进行处理: a.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b.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 10.6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2)最高限价由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预算金额的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投标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即每一个采购包和品目号的采购标的都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10.7分包 (1)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若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则应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同时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若有)且不得再次分包。 (3)招标文件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不得分包: ①电子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②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③电子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④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0.8投标有效期 (1)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电子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无效。 (3)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要,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该要求。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电子投标文件。 10.9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相应投标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电子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3)提交 ①投标人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②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是否到达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③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牵头方应按照本章第10.9条第(3)款第①、②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4)退还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合同签订之日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④终止招标的,将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⑤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投标人,若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本章第10.9条第(4)款第①、②、③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不包括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而增加的时间。 (5)若出现本章第10.8条第(3)款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招标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串通投标; ②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③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④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电子投标文件; ⑤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情形; ⑥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b.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若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则投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0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1)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在系统上完成上传、解密操作。 10.11电子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 (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照本章第10.5条第(4)款规定进行签署、盖章,并按照本章第10.10条规定提交,否则将被拒收。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0.1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4)电子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开标 11、开标 11.1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时间及地点主持召开开标会,并邀请投标人参加。 11.2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若有)均由派出,现场监督人员(若有)可由有关方面派出。 11.3本项目的开标环节,投标人可自行选择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或者远程参加开标会。远程参与开标流程的投标人需提前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服务专区中下载远程开标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的要求参与开标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参与开标过程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4开标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开标会须知,然后由投标人代表对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对参加现场开标会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通过远程参与开标流程的投标人须在系统远程解密开启后,在代理机构规定时间内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逾期未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2)唱标时,唱标人将依次宣布“投标人名称”、“各投标人关于电子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若有)”、“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唱标人认为需要宣布的内容等)。 (3)唱标结束后,参加现场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通过远程参与开标流程的投标人须在系统远程签章开启后,在系统规定时间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签章确认。 (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或通过系统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投标人代表未按规定提出疑义又拒绝对开标记录签字或通过系统远程签章确认的,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5)若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也未通过远程参加开标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若出现本章第11.4条第(3)、(4)、(5)款规定情形之一,则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会后就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有关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电子投标文件的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等)向提出任何疑义或要求(包括质疑)。 11.5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11.6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的处理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 六、中标与政府采购合同 12、中标 12.1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家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2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3中标公告 (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中标公告的形式发布中标结果。 (2)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2.4中标通知书 (1)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3、政府采购合同 13.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条件。 13.2签订时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13.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13.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3.6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未予列明)。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4、询问 14.1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提出询问,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质疑 15.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对一个项目的不同采购包提出质疑的,应当将各采购包质疑事项集中在一份质疑函中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质疑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规定方式提交质疑函。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废标、重新招标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投标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即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1)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15.2对不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符合其中第(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不符合其中第(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15.3对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4招标文件的质疑: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6、投诉 16.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16.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政府采购政策 17、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7.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7.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7.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产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未列入信息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信息安全产品范围。 17.4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4)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5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17.6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九、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18、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更正公告(若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中标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 18.1指定媒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8.2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十、其他事项 19、其他事项: 19.1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 123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其他包装需求详见招标文件具体规定。采购人、中标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包装要求的条款。 19.2其他: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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