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37天到底是什么流程?
刑事拘留的37天到底是什么流程?
并不像影视剧那样,“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有权保持沉默”,在大陆地区,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或讯问违法行为人,是不可能有非办案人员在场的,这也导致无法第一时间获取事件的进展情况,但是可以根据其他信息进行参考,判断案件的进展情况。
1、怎么样才算被刑事拘留了?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应当在决定拘留的24小时内通知亲属,如果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代表亲友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传唤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留,故,如果亲友在被公安机关带走的24小时候仍然没有消息,则基本可以确定是被拘留了(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
《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不知道被哪个部门带走的,怎么办?
可以去亲友常住地的派出所询问,如果是异地抓捕,外地公安机关会要求常住地的公安机关配合,如果无协助信息,则基本可以判断是本地公安机关。
如果是本地公安带走,则不存在常住地公安协助的问题,那究竟是由公安机关的哪个内设部门或派出机构带走,可以通过常住地派出所询问。我们常听说有人口失踪不满24小时、或48小时不给处理的概念,其实这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因为传唤最长有24小时,然后决定拘留的,通知的时间也有24小时。如果在24小时没有消息的,基本就是确定关押地点以及具体办案单位的问题了。
《刑事诉讼法》节选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刑事拘留通知书》会发给谁?
《刑事拘留通知书》一般会寄给亲友的家属,或者亲友指定的人,如果亲友因为种种原因不提供家属信息,也可能不进行邮寄。
根据办案人员的处理方式不同,也可能直接联系家属到办案单位领取。
4、最长拘留多久?
在确定属于刑事案件后,那么可以得到的信息是,拘留最长有37天,如果有《刑事拘留通知书》,则从《刑事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拘留日期作为第一天;如果没有《刑事拘留通知书》则按照前述方法询问拘留日期或索要《刑事拘留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节选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报检察院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后的30天内,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或者决定取保候审释放,或者提请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以继续关押。
报检察院并不是说公安机关不再处理,仅仅是在“超过30天后是否继续关押”这个问题让检察院作出一个决定,办案依旧由公安机关办理,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材料后最长7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决定逮捕,则需要继续关押,如果决定不逮捕,则公安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而在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的期间,仍处于拘留状态,因而会有上文提及的37天。
总结,37天内的结果,可以得到两个判断:1、被决定逮捕的,较大的可能是需要判处实际关押的刑罚;2、未被决定逮捕,被取保候审并释放的,可能不存在刑事责任,或即便需要判处刑罚也可能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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