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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修订版)的通知

摘要LDFG2022004罗府办〔2022〕11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修订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
LDFG2022004 罗府办〔2022〕11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修订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1.1规划依据 - 1 -   1.2规划目的 - 1 -   1.3适用范围 - 1 -   第二章 城市用地 - 3 -   2.1用地分类 - 3 -   2.2用地性质控制 - 3 -   2.3地块规模控制 - 4 -   第三章 四线控制 - 6 -   3.1城市黄线 - 6 -   3.2城市绿线 - 6 -   3.3城市紫线 - 6 -   3.4城市蓝线 - 6 -   第四章 地块容积率管理 - 7 -   4.1基本原则 - 7 -   4.2密度分区 - 7 -   4.3地块容积率管理 - 9 -   4.3.1容积率上限 - 9 -   4.3.2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方法 - 9 -   4.3.3地块容积率确定程序 - 10 -   4.3.4地块容积率调整程序 - 11 -   第五章 建筑规划控制 - 13 -   5.1建筑密度控制 - 13 -   5.2建筑间距控制 - 14 -   5.3建筑退让控制 - 14 -   5.4建筑高度控制 - 15 -   5.5绿地率控制 - 16 -   5.6建筑景观控制 - 18 -   5.7建设工程关于高度、间距、面积存在的合理误差控制 - 19 -   第六章 公共配套设施 - 22 -   6.1停车场配建 - 22 -   6.2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25 -   6.3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 27 -   6.4公共厕所 - 28 -   6.5公交车站 - 30 -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 31 -   7.1供水工程 - 31 -   7.2污水工程 - 32 -   7.3雨水工程 - 33 -   7.4供电工程 - 34 -   7.5通信工程 - 38 -   7.6燃气工程 - 39 -   7.7工程管线综合 - 40 -   7.8环境卫生设施 - 40 -   第八章 附则 - 42 -   附图1:适用范围 - 43 -   附图2:城市密度分区 - 44 -   附图3:机场净空限制图 - 45 - 第一章总则      1.1规划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范、标准,结合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2规划目的   本《通则》明确规划控制要求和规划指标准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前的过渡性规划管理与实施标准,对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进行规划控制,指导建设用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工作。通过《通则》的制定,大力推进罗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1.3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范围为罗城街道办、双东街道办的全部,附城街道办的平西村、高峰村、大旁街村、塔脚村、罗溪村、丰盛村6个村,同仁村、星光村2个村的部分,素龙街道办的潭井村、平南村、凤西村、大甲村、大灼村、上宁村、中村村、新塘村、素龙村、沙豪岗村、凤塘村、赤坎村、埇表村、思围村、七和村、岗咀村、大榄村、龙税村、赤坭村、棠梨村20个村,罗平镇的榃北村、黄牛木村2个村,围底镇的䓣社村,总面积为168.3平方公里。见下图“中心城区”范围图。   老城区范围:北至罗定江(含文塔周边地区),西至泷江路,南至龙华西路,东至兴业路。   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且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块,按本《通则》规定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图1-1 通则适用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图)和老城区及外围地区范围图 第二章城市用地   2.1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取大类、中类和小类三层次的分类体系。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用地性质控制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需满足表2-1规定的兼容性要求。   (三)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的规定执行。   表2-1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注:●最相容 × 不相容 △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2-2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〇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3地块规模控制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规模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   零星地块开发时,用地面积未达到表2-3规定的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表2-3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 低层建筑 300 500 多层 居住建筑 600 2000 公共建筑 600 2500 高层 居住建筑 2000 4000 公共建筑 3000 5000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罗定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可予核准按程序申报建设:   第一节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节 因土地权属关系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四线控制   3.1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严格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2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3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控制范围内建设遵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3.4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严格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实施管理。 第四章地块容积率管理   本《通则》主要针对居住、商业服务业及其混合使用等地块容积率的确定予以指引,所指地块容积率为净容积率。   4.1基本原则   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满足市政公用设施负荷、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电力电信通道等特殊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须同时校核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能力。   4.2密度分区   综合土地价值、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交通设施承载力、城市山水景观特色、历史文化保护、机场净空要求等因素,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四个等级,如图4-1所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应根据城市发展战略进行适时动态修订。 图4-1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图 表4-1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 1 密度一区 低密度开发 受罗定机场净空影响,严格控制区 2 密度二区 中密度开发 城市核心景观控制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3 密度三区 中高密度开发 城市功能、环境提升区 4 密度四区 高密度开发 城市集中发展区 4.3地块容积率管理 4.3.1容积率上限 依据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设置地块容积率上限。 (一)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分为4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容积率上限按表4-2执行。 表4-2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 1 密度一区 2.0 2 密度二区 2.5 3 密度三区 3.0 4 密度四区 3.5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容积率分为4个等级区间,对应的密度分区容积率上限按表4-3执行。 表4-3商业服务业地块基准容积率与上限 1 密度一区 2.5 2 密度二区 3.0 3 密度三区 3.5 4 密度四区 4.0   4.3.2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计算方法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   FAR混合=FAR1×K1+FAR2×K2+ FAR3×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4.3.3地块容积率确定程序   (一)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含容积率的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地区用地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含6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可由市自然资源局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不临街建筑地上不超5层,首层层高小于等于4.0米,二层以上层高小于等于3.2米;   2. 小于16米宽街道的临街建筑地上不超5层,首层层高小于等于4.6米,二层以上层高小于等于3.2米;   3. 16米(含16米)至30米宽街道的临街建筑地上不超6层,首层层高小于等于4.6米,二层以上层高小于等于3.2米;   4. 30米(含30米)至40米宽街道的临街建筑地上不超6层,首层层高小于等于5.5米,二层以上层高小于等于3.2米;   5. 40米(含40米)以上宽街道的临街建筑地上不超7层,首层层高小于等于6.0米,二层以上层高小于等于3.2米;   6. 已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的,按原批准的设计方案执行;   7. 根据《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罗府办〔2020〕3号),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农村居民自建房,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建筑层数不超过五层。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6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本《通则》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含容积率的确定),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容积率未突破本《通则》容积率上限的,上报罗定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2. 容积率突破本《通则》容积率上限的,需提请罗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罗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3. 已列入罗定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地块的以该地块评估报告中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4.3.4地块容积率调整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规申请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块容积率调整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提交的材料具体包括:土地证或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原规划设计条件;拟调整的规划方案,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调整说明,包括调整的依据,调整的内容,调整前后指标一览表等,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提高容积率需补缴的费用进行测算;若项目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还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地块容积率调整需委托具有控规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具体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调整条件,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会议同意后方可启动调整程序。   (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四)市自然资源局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五)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各方意见,提出拟办意见先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建筑规划控制      5.1建筑密度控制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成片开发地区的建筑密度应不超过表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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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5-1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居住用地 30 35 商业建筑 45 60   根据《罗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定市工业用地相关指标调整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罗府办〔2021〕1号),工业用地建筑系数需≥30%.   外围地区临20米(含20米)以上市政道路两旁的商住用地可参照核心地区同类用地建筑密度执行。   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以及征地留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密度。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公共设施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注:名词解析   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引自《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引自《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5.2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当根据不同的密度分区、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朝向、体型以及交通、消防等要求综合确定,以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5.3建筑退让控制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后退距离 2 3 5 8 10   注: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小于600平方米的临街地块,如果相邻地块已有现状建筑,可参考相邻地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东华路两侧新建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2.5米。   高速出入口连接线、旅游大道、环市东路、环市西路、环市南路等两侧新建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国道324线改线(中村-高楼岗段、环市南路思围村-二环路段,不含环市南路)、二环路两侧新建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D<10 2 3 5 8 10 10≤D<20 3 3 5 8 10 20≤D<30 5 5 5 8 10 30≤D<40 8 8 8 8 10 D≥40 10 10 10 10 15 注:   (1)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单位:米。   (2)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在满足上述道路及交叉口退建要求后,须退其它用地界线不小于3米并满足建筑间距、消防、人防、环保、防汛和安全交通等方面要求。   5.4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景观设计等对建设用地的建筑高度的控制以及本通则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2.0倍,即:H≤2.0(W+S);   (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跨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红线宽度。   拆旧建新时,可根据规划道路施工占用的实际建筑面积,酌情增加新建住宅的建筑层数。   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的设置,应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要求下尽量合设,并应将构筑物融入建筑设计中形成整体美,避免破坏城市天际轮廓线。   5.5绿地率控制   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控制下限要求:外围地区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用地不宜低于25%。   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以及征地留用地可适当降低绿地率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面积折算情况如下: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制,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折算系数见表5-4:   表5-4悬空建筑下绿地面积折算表 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化用地 悬空高度≥2.2m 100% 2.2≥高度≥1m 50% 高度<1m 不予计算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三)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折算系数见表5-5:   表5-5绿地包围的水体面积折算表 居住小区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 其它项目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表5-6:   表5-6屋顶绿化面积折算表 地下车库 、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h≤1m 1m≤平均覆土厚度,以乔木为基调, 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100%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80%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40% 1m<h≤2.2m 1m≤平均覆土厚度,以乔木为基调, 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80% 0.6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 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50%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 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30% 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层顶 绿化 0.3m≤平均覆土厚度<0.6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 20% 0.6m≤平均覆土厚度,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 备注:(1)h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见表5-7:   表5-7草坪砖绿化面积折算表 草坪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30% 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50%   5.6建筑景观控制   建筑景观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一)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应避免因面宽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二)城市主要轴线、历史地段、重要滨水地区、重点旅游区、城市主要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门户地区等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倡导“显山、露水、透绿”的原则。   (三)建筑应以古朴典雅、民族风格为基调,不排斥丰富多彩的建筑风格,并应适当控制高大建筑的数量和布局。多低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设计应提倡生态型、节能型建筑。在同一建筑地基内,建筑群体的风格、色彩等应统一设计。主次干路及重要路段的临街建筑立面宽度不足30米的必须与相邻建筑物共同设计、统一立面。   5.7建设工程关于高度、间距、面积存在的合理误差控制   为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误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容积率面积):   表5-8规划核实建筑面积误差允许范围表 1000以内(含1000) 3 1000~5000(含5000) 2 5000~10000以内(含10000) 1.5 10000以上 1 500   1.建设工程按报批建筑设计图纸施工,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超出误差允许范围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不予退回。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相关规费。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故意超建建筑面积均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   (二)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间距、高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间距、高度的数值允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允许误差范围为: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超出允许范围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2.建筑高度的误差允许范围:   (1)高度24M以下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2M以内;   (2)高度24M~5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3M以内;   (3)高度50M ~10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4M以内;   (4)高度100M以上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5M以内。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合理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按违法建设处罚后给予补办。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超高建筑投资额计算公式:   实测建筑高度-许可建筑高度   ———————————— ×层总面积×标准投资额   标准层高   注:普通商品房标准层高按3M 计算。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1M以内。   4.超过《罗定市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层高规定造成超建的建筑面积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六章公共配套设施   6.1停车场配建   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在已划分大类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细分建筑物子类。具体建筑类型配建停车位见表6-1:   表6-1建筑物分类对应配建停车位情况表 居住 每户建筑面积>200㎡或别墅 R1 1.5 1.0 车位/户 普通商品房 R2 1.0 1.0 车位/户 限价商品房 1.0 1.5 车位/户 经济适用房 0.5 1.5 车位/户 公共租赁住房 0.5 1.5 车位/户 廉租住房 0.3 1.5 车位/户 医院 综合医院 A51、A53 1.5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医院(包括独立门诊、专科医院等) 1.0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学校 幼儿园 R12、R22、R32 1.0 5.0 车位/100师生 小学 A33 2.0 10.0 车位/100师生 中学 A33 2.0 50.0 车位/100师生 中等专业学校 A32 3.0 30.0 车位/100师生 高等院校 A31 4.0 30.0 车位/100师生 办公 行政办公 A1 1.5 1.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 B21、B22 1.0 1.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办公 B29、A35等 1.0 1.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 宾馆、旅馆 B14 普通 0.3 1.0 车位/客房 星级 0.6 餐饮 B13 1.5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娱乐 B3 1.5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场 B11 1.0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配套商业 R12、R22、R32 1.0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型超市、仓储式超市 B11 1.5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农贸市场 B12 1.5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文化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 A4 3.0 10.0 车位/100座位 展览馆 A2 1.0 1.0 车位/100㎡建筑面积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A2 0.6 2.0 车位/100㎡建筑面积 会议中心 A2 5.0 5.0 车位/100座位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 B31 4.0 5.0 车位/100座位 工业和物流仓储 厂房 M 0.2 — 车位/100㎡建筑面积 仓库 W 0.2 — 车位/100㎡建筑面积 交通枢纽 火车站 S3 1.5 — 车位/100高峰乘客 港口 S3、H23 3.0 — 车位/100高峰乘客 机场 H24 3.0 — 车位/100高峰乘客 长途客运站 S3 1.0 — 车位/100高峰乘客 公交枢纽 S3 0.5 3.0 车位/100高峰乘客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H9、G1 2.0 5.0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主题公园 B31、G1 3.5 6.0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其他游览场所 G1等 2.0 5.0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注:   1.本表的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   2.机动车库应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表 换算系数 0.7 1.0 1.5 2.0 2.5   3.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自行车 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 换算当量系数 1.0 3.0 1.2 1.5 1.5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遵循差别化停车供给原则,老城区、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降低,但降低不得超过30%;居住、医院等民生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适度提高。   征地留用地中的商住用地配建停车位不得低于0.2个/100㎡。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电动汽车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   (二)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三)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   基于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各类建筑应于室外适当位置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区域。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地下车库、住房、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及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安全出口等通道区域停放及充电。   6.2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居住小区服务设施配套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6.2.1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   居住小区幼儿园的设置,可根据实际用地和建筑布局的情况满足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表6-2),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表6-2幼儿园设置标准一览表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备注:超出1.35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二)对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JGJ39-2016)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没有达到配套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五)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6.2.2居住区配套中小学设施   居住小区中小学的设置,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市自然资源局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列明配套中小学的规模,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居住小区配套中小学建设以及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6.3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物业(不含村、居民以居住为目的、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必须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管理。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须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交易出让方案)核定各配建单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规模;未明确各配建单元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规模的,原则上按下表标准执行:   表6-3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置表 ≤1000 以600㎡为起点,按0.6㎡/户递减,下限为100㎡ >1000且≤2000 以6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 >2000且≤3000 以8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 >3000 以1000㎡为起点,按0.2㎡/户递增,上限为1300㎡   6.4公共厕所   城市中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市商业街、文化街、汽车客运站、机场、公交首末站、文体设施、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配套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如厕需求。   公共厕所设置密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6-4公共厕所设置密度指标 居住用地(R) 3~5 老城区宜取密度指标的高限,新区宜取中、低限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4~1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以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商业设施用地(B1)、娱乐康体用地(B3)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取密度指标的高限;其他人流稀疏区域宜取低限 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G) 5~6 交通设施用地(S)中的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公共交通设施用地(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以及绿地(G)中的公园用地(G1)、广场用地(G3)的公共厕所设置以当地公共设施的布局情况而定 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公用设施用地(U) 1~2   注:(1)城市用地类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50137的规定。   (2)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等级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   (3)交通设施用地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S1)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下表规定:   表6-5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   城市道路   商业性路段   <400m设1座   步行(5km/h)3min内进入厕所   生活性路段   400m~600m设1座   步行(5km/h)4min内进入厕所   交通性路段   600m~1200m设1座   宜设置在人群停留聚集处   城市休憩场所   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   ≥2hm²应设置   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相关规定   城市广场   <200m服务半径设1座   城市广场至少应设置1座公共厕所,厕位数应满足广场平时人流量需求;最大人流量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应急   其他休憩场所   600m~800m服务半径设1座   主要是旅游景区等   注:(1)公共厕所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应根据道路性质选择公共厕所设置密度:   ①商业性路段: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   ②生活性道路:沿街的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   ③交通性道路: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   (2)路边公共厕所宜与加油站、停车场等设施合建。   城市新建、改建区域的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厕所建筑形式应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   2. 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路人开放。   3. 附属式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外部场地,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4. 公共厕所均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相关规定。   5. 公共厕所内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的粪便应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无污水管网的地区,公共厕所粪便应经三级化粪池和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6.5公交车站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2)长途客运汽车站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尽量不占用车辆通行空间。   (4)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画线分隔车道,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宜以右侧岛式站台的形式布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线位置。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7.1供水工程   7.1.1水源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须加以开发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   7.1.2供水厂与供水泵站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应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7.1.3供水管网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现有枝状管网有条件的应改造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管径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供水规划要求。城市输水管及配水干管的管径应当根据规划期的供水规模确定;输配水管径应当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7.2污水工程   7.2.1排水体制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对于已形成合流制且改造为分流制有较大困难的区域,近期可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7.2.2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要求。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有条件时宜采用不同种类的污水处理工艺,分别收集,分别处理。   对于距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可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排放不应低于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待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形成后,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现状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逐步升级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设置应与周围的城市环境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和削减噪音、臭味等引起环境问题的措施。可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等全密闭建设方式,上盖可根据需求建设公园、绿地和体育活动设施等。   7.2.3污水管道   污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当根据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污水干管渠应布置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污水汇集的地带。   污水管道设计应采取高排低抽的原则,尽量减少污水中途泵站。   应尽量避免采用倒虹管跨路、河等设施,如必须设置时,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在满足安全、维护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一条。倒虹管应当设事故排出口。   7.3雨水工程   7.3.1雨水系统   雨水系统应尽量不要引水入城,应将雨水分流至围底河和大岗坑方向。此处不采取就近分散的原则,是结合罗定实际,避免城区大部分的雨水流到五里桥河涌,造成内涝。   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在平坦低洼地区,可采用河网化排水设计,以降低城市竖向标高。   应根据各雨水排放系统的具体情况对初期雨水进行必要的处理后排入受纳水体,减轻初期地表径流对水体的污染。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7.3.2雨水量   设计暴雨强度按照云浮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雨水管渠规划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中心城区一般地区采用2-5年;低洼、易淹及重要地区应采用5-10年,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应采用20-30年,下沉广场及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20-30年或以上。对于一般地区不满足重现期1年一遇的已建雨水管渠应改造为2年一遇,不满足设计重现期2年一遇的应随城市道路或地块整体改造而逐步改造为2年一遇。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7.4供电工程   7.4.1负荷预测   规划电力负荷预测以负荷密度法为主,并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校验。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阶段负荷预测以单位用地及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法为主,以弹性系数法、综合用电水平法进行校验。   7.4.2供电设施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标准电压》(GB/T156)的规定,并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远景发展优化配置电压等级序列。   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准则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2)500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千伏出线。根据变电站出线情况,可设置10千伏开关站,并结合城市负荷分布及用地性质确定开关站位置及规模。   城市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变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尽量节约建设用地,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10kV变配电房及开关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的形式设置。独立设置、附设在建筑物内的(包括地上层的以及地下室内的)10kV变配电房应满足消防、环保、排水(防洪)等国家规范要求。   7.4.3电力线路   架空线路走廊:   (1)城市规划中所涉及110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敷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高压走廊。有特殊要求的地段等区域,可考虑采用电缆敷设方式。   (2)架空线路应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同水渠、道路及铁路的交叉。对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架空线路尽可能沿高压走廊集中敷设。,尽量压缩线路走廊,减少走廊占地。   (3)架空线路不应沿山脊线架设,不得占用山体至高点。   (4)架空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区。   (5)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6)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标准宜符合表7-1的规定。   表7-1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标准(单位:米) 500千伏 70 75 20 220千伏 45 45-60 15 110千伏 30 30-50 10   电缆线路走廊: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电缆通道的宽度、深度应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远期发展的要求,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并结合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电缆的敷设方式。   7.4.4小区供电与用电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小区包括高层和多层商住综合楼的永久供电设备宜选择独立配电房,不得采用户外箱式变压器和露天台架(墩)式变压器。   小区配电网的建设,应预先作好规划,配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电缆管沟,10kV(2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敷设。   小区10kV供电系统一般采用环网供电。   当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房联体建设。   配电房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   配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房应附设于建筑物内,不宜设置在地下室且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考虑楼层净高满足设备高度以及防火、通风的要求。小区公用、专用配电房不宜设于地下室,室内标高应高于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0.15米,严禁设置于建筑负楼最底层。如受客观条件所限,只能建在负楼层的,需进行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洪防涝措施。   (2)无条件的旧区,可设置独立建筑物作配电房,但建筑物外观应与相邻环境协调。公用配电房的建筑面积:   ①设置一台变压器时不小于100平方米,最小宽度为6米。   ②设置两台变压器时不小于150平方米,最小宽度为8米。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专用户外箱式变电站供电,每座箱式变电站容量宜不低于100kVA。   城市道路的照明光源宜采用LED光源、高压钠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7.5通信工程   7.5.1通讯机房   通信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机房以满足通信接入网(包括有线电视接入网)为目标要求,分为片区汇聚机房、小区总机房和单体建筑机房。   (2)通信机房应能同时满足各通信运营企业的使用要求。   (3)通信机房应满足荷载、层高、电源和接地等技术要求。   7.5.2通信管道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在各阶段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同期规划,统一建设实施。   通信管道管线一般要集约建设、同沟共井,采用管道或通道敷设。   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7.5.3 5G通讯基站   根据目前5G通信基站覆盖技术研究分析和无线信号覆盖网络部署等要求,结合用地规划,规划基站覆盖半径可按下表执行:   表7-2规划基站覆盖半径及间距 密集区 100-300 300 一般城区 300-500 500 郊区 500-1000 1000   基站选址位置优先规划设置在中心城区公共绿化带或公共建筑物楼顶,按相关规划预留基站位置。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信号较弱的建筑内应设置室内分布系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参照《广东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规范》(DBJ/T15-190-2020,备案号J15210-2020)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开放并设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源。移动通信基站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基站由政府部门统筹建设,实现多家运营商共建共享。宜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试点建设智慧路灯杆等,作为智慧城市应用设备设施的载体,融合路灯、基站、安防监控、环境监测、应急求助等多功能于一体,因地制宜,按需定制,实现“一杆多用”,有效解决城区“杆塔林立”的问题,融合和美化城市建设。   7.6燃气工程   7.6.1气源及供气方式   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天然气一般采用管道供应,液化石油气一般采用瓶装供应。逐步实现天然气管道全覆盖,提高天然气用户比例,减少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和用量。   7.6.2燃气输配管道   各类城市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并按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进行保护。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火车站及码头。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应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各类输气管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大于1.6兆帕的城市燃气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见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时,须对工程作出安全评估报告并向市安监主管部门备案。   7.7工程管线综合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之间的空间关系按照国家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等执行。   7.8环境卫生设施   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能力,可按规模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和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警戒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2.街道宜设置转运站。   3.采用小型转运站转运的城镇区域宜按每2km²~3km²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   4.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7-3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大型 Ⅰ类 1000~3000 ≤20000 ≥30 ≥5 20~30 Ⅱ类 450~1000 10000~15000 ≥20 ≥5 中型 Ⅲ类 150~450 4000~10000 ≥15 ≥5 小型 Ⅳ类 50~150 1000~4000 ≥10 ≥3 Ⅴ类 ≤50 800~1000 ≥8 - -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与站外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3)转运作业功能区指垃圾收集车回转、垃圾压缩装箱、转运车牵箱及转运车回转等功能区域。   (4)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下限值。   垃圾转运站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小型转运站可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 第八章 附则   8.1 本《通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8.2 本《通则》解释权属罗定市人民政府。   附图1:适用范围   附图2:城市密度分区      附图3:机场净空限制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注:因图片较大,文中部分图片无法打开,详情请点击以下链接进行下载查阅:   政策解读:《罗定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通则(修订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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