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水能看出买理财记录?(银行流水里隐藏的事实真相)
银行流水是银行为客户开通账户后自动记录和保存的交易明细及账户余额的资料,是客户和银行之间交易过程的记录。而理财产品是银行推出的一种金融产品,一般包括基金、股票、债券、银行理财等投资品种。那么银行流水能否看出买理财的记录呢?我们从多个角度来分析。
一、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转账记录
如果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是从银行账户中划转资金到其他账户再进行理财,那么这个转账过程是可以在银行流水中看到的。因为客户的银行账户会在每次转账或提现时记录,所以客户买理财时通过转账或提现等方式,是可以在银行流水中清晰地记录下来的。
二、银行流水对反洗钱有严格要求
银行流水是银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会在每笔交易前审核客户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因此,银行除了看到客户的转账记录,还会注重“反洗钱”监管规定,对每笔资金流动都会进行调查和追踪,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如果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存在洗钱嫌疑,银行将会对这些资金进行特别调查。因此,银行流水可以对买理财的记录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三、银行流水对理财产品本身是无法查看的
虽然银行流水可以在客户投资理财产品时记录下转账记录,并且银行流水具有“反洗钱”监管功能,但针对理财产品本身,银行流水无法查看。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名称、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只能在客户自行记录或者理财产品账户中查看。
综上所述,银行流水虽然不能直接看出买理财产品的名称或相关信息,但是买理财可能会在银行账户间进行转账,这些转账记录可以在银行流水中查看到。此外,银行流水具有严格的“反洗钱”监管规定,对每个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投资理财的合法性。
(通讯员 王莉玲)蔡某某因涉嫌买卖银行卡被抓获到案,接受讯问时其详细供述了自己向他人出售银行卡的过程,并表示认罪认罚,还希望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案件。其积极主动认罪认罚和求快审结案件的态度,引起检察人员的怀疑。对此,检察机关细致审阅卷宗,发现事实背后另有玄机。通过引导取证搜集证据材料,查明蔡某某卖卡之外还有“黑钱”的犯罪事实。8月12日,经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到案后积极主动认罪认罚
蔡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其先后在餐馆、酒吧等场所打工,工作辛苦让其想起之前靠卖卡挣快钱的日子,为此决定再次“冒险”。2023年1月,蔡某某在网上与他人取得联系后,按照约定将自己的1张银行卡送至安徽淮南一“卡商”手中。
同年1月4日,宜都居民邹某某在网上被他人冒充京东客服人员诈骗99780元,该资金进入蔡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经统计,该卡在当日共计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24万余元。
2023年12月18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将蔡某某抓获到案。讯问时,蔡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向侦查人员详细供述了自己与他人联络、送卡以及交易的过程,且对卡商如何向自己支付1万元卖卡费用的过程描述都非常具体。
同时,蔡某某希望公安机关对案件从快办理,自己想早点出狱重新生活。其供述的犯罪情节,有书证予以印证,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宜都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抽丝剥茧发现隐藏事实
检察官在向蔡某某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向其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蔡某某表示已经深刻悔罪,并对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同时,蔡某某还表示自己两次服刑,已经彻底悔悟,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尽快结案。
经审阅卷宗材料,检察官发现,蔡某某供词完整、清晰、详细,距离作案过了将近一年,他是如何将犯罪事实记得如此清楚?且一个有过两次刑罚前科的人员,在面对审讯时会完全毫无保留?为什么他急切的要求司法机关结案?莫非是另有隐情?
面对这些疑问,检察官再次对所有卷宗材料进行查阅,并按照时间线,对其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内每一笔交易流水进行梳理核查,最终发现卡内有一笔数额为1万元的资金交易较为异常。
按照蔡某某的供述,该笔资金为“卡商”向其支付的获利费用,为对方直接通过ATM机存款方式存进卡内,后蔡某某转入微信账户,但翻看流水记录,该张收款银行卡在一个月之前还有一笔1万元资金入账,最后同样也转入微信账户内,且在该时段内,其支付宝、微信账户还有固定的多笔300元资金入账情况。检察官判断,蔡某某很可能隐瞒了其他重要事实。再次提审中,蔡某某坚称另外一笔1万元与犯罪行为无关,自己已经供述全部事实。
引导取证固定犯罪事实
为此,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围绕查明“蔡某某案发前后的出行轨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使用情况”两大方面的内容,列举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取证。
通过补证,蔡某某卖卡背后隐藏的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原来在2022年12月,蔡某某还有一次至江苏向他人出售银行卡的事实。当日,对方试卡后资金无法转出,便与蔡某某约定次日一同至银行取款。后蔡某某心生贪念,采取挂失注销的方式将卡内1万元资金取出占有。补充调取的动车出行记录、酒店住宿记录以及外卖配送信息等书证,印证了其在该时段的所有行动轨迹情况,也解释了其账户内300元的收入就是“卡商”支付的生活开支,其他涉案银行账户的出账入账、挂失注销记录等,也印证了其挂失销卡“黑钱”的行为过程。
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蔡某某默认了事实真相。2024年6月14日,检察机关以蔡某某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认罪认罚”并不一定“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获取从宽处理的前提是“认罪”,即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仅有口头表示,却不如实供述,甚至隐瞒重要事实的,不能从宽处理。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审查证据,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遗漏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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