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font-size: 14px; color: #666; padding-top: 50px;">风险提示:理财宝对接金鹰货币基金,投资者申购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单个投资者每个自然日单笔...
font-size: 14px;
color: #666;
padding-top: 50px;
">
风险提示:理财宝对接金鹰货币基金,投资者申购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单个投资者每个自然日单笔和单日快赎累计限额1万元(含),笔数上限为20笔(含),快速赎回申请日起(自然日,含当日)的货币基金收益由垫资方即本公司享有,超过部分仅限T+1日赎回;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快速赎回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1)本公司或合作方因系统清算、系统故障或系统升级暂停服务,(2)货币基金发生基金合同规定暂停赎回的情形,(3)快速赎回申请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快速赎回限额,(4)因业务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的情况,(5)受不可抗力影响等,详阅业务规则;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投资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详细历史业绩请前往金鹰基金官网查看。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资料不构成本公司任何业务的投资建议或保证,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
(2023)鲁0304执恢29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支行与孙明明、李常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304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05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明明、李常艳所有的坐落于博山区北神头凤凰花苑小区8号楼1单元4层西户住宅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5-10542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