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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完美诠释完善解说解答

摘要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关,具体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公安、工商行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关,具体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技术监督、城建、城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停车场地; (二)有不少于拟从事营运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符合经营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驾驶人员; (四)有完善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五)经营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财务统计等岗位,应当分别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拟经营4至8座出租汽车的,还应当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担保。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及与开业条件有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审批;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件到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按注册营运车辆数领取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更新出租汽车时,其更新车辆的车型档次。应当符合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的要求。 个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接受担保单位的监督管理。 营运区域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4至8座出租汽车不得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崂山、城阳区的城区内经营。载客进入上述区域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 (二)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等证件,佩带服务资格证。 (三)仪表端庄、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着装符合要求。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正确使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五)营业时间车内无客时,应当按规定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租用过程中应当按照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 (一)伪造、倒卖、擅自转让营运证件。出租车辆标志灯和出租客票; (二)直接或者变相多收费、乱收费; (三)无故拒载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四)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 (五)侮辱、殴打乘客; (六)未经租用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七)酒后驾驶车辆; (八)超出规定区域营运; (九)将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 (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争道抢行; (十一)利用客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在暂停营业期间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出租汽车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易主经营的,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没收非法营运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实际驾驶人员与服务资格证不符的,给予警告,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道路运输证;

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不服从有关机关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道路运输证; (六)不按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七)营运中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道路运输证; (八)营运中不按规定携(佩)带有关营运证件、营运标志不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九)涂改、伪造、倒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件和标的,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和标志,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十)违反运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除由运输管理机关协助物价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外,可扣留或者吊销其营运证件; (十一)无故拒缴、强拉强运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给予警告,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营运收入,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道路运输证; (十三)将乘客遗留物品据为己有的,责令其退还有关物品,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道路运输证; (十四)营运中的车辆车容不整洁、驾驶人员着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侮辱、殴打乘客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扣留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十六)倒卖、转让出租客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客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扣留其道路运输证; (十七)客运驾驶人员在半年内违章经营受到处罚3次以上的,取消其出租汽车驾驶服务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出租汽车由个人经营的,同时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十八)在连续3个月内客运经营单位的驾驶人员违章经营受到处罚的人员总数3%的,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超过15天,扣留道路运输证的时间不超过15天。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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