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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保险知识普及宣传手册-历史记录完善解释落实

摘要(4)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4.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

(4)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4.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物质财富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3.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单中规定的保险人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免于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条款。常常采用列举的形式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下来。各类保险合同列明的免除条款不尽相同。在人身保险的免责条款中,一般都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他常见的免责条款还有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服用或吸食毒品、酒后驾驶、战争和核污染等。此外,健康险和意外险的免责条款一般分别会增加遗传性疾病和高风险运动等内容。

※生活中的保险常识

(一)在投保环节,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请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权衡保险需求和交费能力后,再作出投保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实告知、填写您的投保信息。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可能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及相关投保单证,知晓相关事项并签字。

3.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4.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请您充分了解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等有关监管规定,配合做好身份信息登记、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及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等工作。

(二)在保全环节,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办理大额退保、保单质押贷款等领款类业务时,请确保个人资金安全,远离非法集资。

(三)在理赔环节,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为最大限度保障客户权益,请您在出险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申请理赔渠道:一是拨打客服热线95519或联系销售人员;二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国寿e宝线上报案。

3.申请理赔所需资料:

一是住院医疗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理赔申请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住院发票、医保/合疗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需提供,但3000元以下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中,除有公安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外,其他情形不要求客户提供意外事故证明)、申请人的银行卡。

二是意外门诊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理赔申请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发票、门诊费用清单、意外事故证明(3000元以下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中,除有公安机关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外,其他情形不要求客户提供意外事故证明)、申请人的银行卡。

三是重大疾病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理赔申请书、诊断证明、门诊、急诊或住院病历、病理检查报告或其他诊断证明资料、出院小结、鉴定书、手术记录、申请人的银行卡。

四是意外、疾病残疾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理赔申请书、意外事故证明、门诊、急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鉴定书、申请人的银行卡。

五是身故(疾病、意外、宣告死亡)类。提供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身故证明(出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三证提供两证即可)、意外事故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的银行卡。

六是住院、手术津贴类。提供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门诊、急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加盖印章)、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申请人的银行卡。

三、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惯用手段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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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四、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Ø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Ø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Ø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Ø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Ø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Ø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Ø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Ø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识别防范非法集资技巧

向公众宣传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告知群众购买保险产品、查询保单真伪、获取保单服务的正确途径和方法等。

向公众宣传保险销售行为规范等,提示公众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告知非法集资及有关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提示社会公众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提示社会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Ø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Ø 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举报奖励机制

公司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经核查确认举报属实的,按照司法机关认定涉案金额的1%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对举报属实但除作案人外与公司无关联的,按照司法机关认定涉案金额的1%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限额1万元。

u 总公司设立非法集资风险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举报电话为:010-85251676

※案例学习

案例一:

王某,高中文化, 2002年进入某保险公司泰州中支,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自2003年开始,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拼凑”假业务的欺骗方式承保。此外,王某还用假退保单将退保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投资企业账户。截至案发,其集资诈骗金额累计达3.9亿元人民币。

第一作案阶段2003年到2006年,王某在泰州中支先后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拼凑团单以团险当作个险来做,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资金。

在此阶段,王某作案涉及资金约7500万左右,被骗客户约2000人。

第二作案阶段2007年到2009年,王某在因违规经营被免除泰州中支副总经理职责后,变本加厉,擅自违规设立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借某公司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作案涉及金额共计3亿元左右。

案例二:

某支公司经理胡某,以投资医疗器械、的士投标、经营房地产等为由,以月息10%至30%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陆续向77人共借款11205万元,期间归还本息8811万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涉嫌集资诈骗的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期间还伪造公司印章,用于车辆定点保险审批等。

案例三:

XX团伙以各种方式向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广泛发送邀请函,邀请其以现金等形式入股成立一家保险销售(经纪)公司,拟集资的保险经纪公司以赴美上市为由,向投资者承诺了高额回报。如3年内保证投资者最低获得36%的收益,最高可达6倍以上收益。而担保者为国外一家不知名的公司。

股权投资开始最低投资额仅为10万,推荐一名投资者可以有5%的提成,过一段时间最低投资额会提高到30万以上。 通过高收益、转介绍奖励、逐步提高投资额等方式诱惑投资者参与。

五、投诉、处理纠纷和合理维权相关知识

※处理争议的正规途径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当事人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常设性仲裁机构)仲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如果消费者对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或网站进行投诉。投诉时请如实提供姓名、联系电话、投诉事由等内容,我公司会在正式受理投诉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反馈处理进展情况或处理意见。

※调解:如果通过投诉未能解决纠纷和争议,消费者可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人员将进行调查、取证,制定调解方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机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调解员具有专业、严谨、负责的良好素质,能够快速、公平地解决矛盾纠纷,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解决保险争议的一条有效途径。

我公司建立了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改进“信、访、电”渠道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并提高处理效率,保险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全面畅通。

“信”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诉,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邮寄指定的通讯地址。营业网点的通讯地址可在官方网站查询。

“访”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提出投诉,保险消费者可在我公司营业场所提出。同时,各分公司定期开展保险总经理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可到当地分支公司查询预约。

“电”指保险消费者可以拨我公司95519客户服务热线提出投诉,拨打方式为直接拨打95519,无需加拨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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