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纳问网 > 杂谈 > >正文

绳牵卖淫女游街羞辱了谁

摘要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被牵绳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发争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青年女子,赤脚走在室外,戴着手铐...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被牵绳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发争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青年女子,赤脚走在室外,戴着手铐,还有一条绳子系在手腕,被从背后牵着。(《南方日报》7月19日)   早几年见到类似新闻,比如2006年深圳福田警方开展“公处”大会,让上百名妓女嫖客老鸨游街示众,我的感觉是诧异,并曾于媒体口诛笔伐之。因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审”、“公判”大会早有明令禁止,且屡遭社会诟病,何以深圳又见公示卖淫嫖娼人员?如今再见东莞绳牵卖淫女游街的新闻,诧异之中平添麻木,更觉悲哀。   因为在依法治国,讲究法治、人权的当下,类似新闻委实令人悲哀!   从新闻图片可以看出,被牵绳游街的卖淫女,以发掩面,抬不起头来,“羞愧万分”。如果说这是东莞警方出于良好初衷,为了加大惩罚力度,起到“惩前毖后”的“教育性”效果,以加强治安管理,打造安宁健康的社会秩序。那么我要说,任何教育都是建立在尊重宪法保障的人格尊严的基础上的,因为对违法人员施以教育,就是要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而非彻底打入地狱,因此才必须时刻注重保护他的基本人权,避免他的人格尊严被侵犯。法律建立在人本精神基础上,法律本身的目的应是人,执法一定要把人当人看,而非把执法对象当成“战利品”示众,让其于千万冷漠看客鄙弃讥嘲的目光和口水刀剑中被肆意地“羞辱”一番,以体现执法者的政绩和权威。不客气的说,这儿的卖淫女,实际已被客体化、非人化了,成为执法者达到目的的工具。   世界文明国家或法治国度的法律法规,都不会有“羞辱刑”或“羞辱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当然也没有“羞辱罚”。我们知道,行政公权行使必须谨遵谦抑原则,因为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委托与让度,必须在法条明定前提下行使,法无明文规定或授权即禁止,而非私权利行使之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执法不可僭越法律法规,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逾越私权利的保护边界。滥用行政执法权必然祸害无穷。所以,东莞警方此次绳牵卖淫女游街示众非但没有法律依据,相反还有违人伦常理,侵犯了被示众者的人格尊严包括不受侮辱、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除此,还不利于卖淫嫖娼者的悔过自新。相信大多数卖淫女是迫于生活压力出来挣些“皮肉钱”,还有一些是受人所迫或误入歧途,他们不会甘愿当一辈子“小姐”,在法律的教育、社会的帮助与自我的反省下,迟早要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轨迹,“重新做人”。可警方让他们羞于见人的隐私曝光于天下,无所遁形,即使他们想“洗手不干”,想来也难以在社会上立足。   有评论员说:“干这种事儿的人,他们在乎过自己的名誉吗,还有羞耻之心吗?”这话可能代表了很多人的一种想法,但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干这种事儿的人他们不在乎自己的名誉,没有羞耻之心(在我们这些道德评判者看来),但那是接受道德舆论谴责的事,绝不等于我们可以粗暴的剥夺他们作为人的尊严,让他们示众,羞辱他们。就像罪犯,他的很多权利,包含名誉权及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没有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仍要依法保护一样。何况,卖淫女等并未经过司法审判,不是罪犯。   依法行政是治国之需,治国之道。行政执法有其自身规律,“运动式”执法不如平时加强监管治理。执法不依法,以野蛮代替文明,以执法“风暴”彰显力度、决心和政绩,在“羞辱”卖淫女的同时,却凸现了执法者执法素养不高、有法不依、粗暴执法,这是执法者对自己的羞辱,也让法律为之蒙羞。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这是温总理对公权力行使规律的精辟阐释。当行政执法部门在扩张滥用行政权力时,当公民的私权利缺乏救济途径时,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这句话应当在我们耳边不断响起。   令人欣慰的是,据《楚天都市报》20日消息,(昨日)东莞警方已作出回应称,清溪公安分局已责成当事派出所整改,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绳牵卖淫女游街羞辱了谁

(责任编辑:李志强)

标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