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台|警犬被盗案中的法律问题
后台|警犬被盗案中的法律问题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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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老三”被盗记》,首发于2018年11月1日《南方周末》、
《警犬“老三”被盗记》追踪:警方撤销 “盗窃警犬”案
浙江金华夫妻“盗窃警犬”的刑事案件撤了。
撤案时机是周五,而且是晚上。但这个事情并没有完。因为头一起案子中两个当事人已经被判定有罪,两起案子的情节基本一致,涉案人几乎是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方式,将多湖派出所的警犬“老三”带走。既然这一起撤案,另一起呢?
以我对两起案子的了解,法律界对于涉案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确实存有争议。作为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刑法中对盗窃罪的定义是这样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方面的认定有很强的主观性,但对于办案人员而言,这种主观认定也需要客观证据支持。两起案子当中的涉案人,均向警方表示是将狗带回家“饲养”。如果是拿回去直接卖了的话,显而易见属于“非法占有”,但案中的“饲养”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救助行为,而且狗当时的状态也需要救助。
不过,丁氏父子一开始就“认罪”,所谓“认罪”,估计是承认自己想“非法占有”那条狗,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带回家了。但后一对夫妻就不同了,他们始终不认为自己是想“非法占有”那条狗,事实上,根据警方后来的调查,他们以前也确实救助过狗,这就排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能,仅凭这一点,就足以让警方撤案了。即便他们不撤案,送到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可能也不会提起公诉,即使提起公诉,法院可能也不会判定有罪。
而对于丁氏父子而言,除了主观上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上还要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所谓“数额较大”,指的是要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这又给警方出了一个难题。因为警犬是一种警务保障,就像枪支弹药一样,你不能说一支手枪值多少钱,也很难说一条警犬值多少钱,因为它本身就不能交易。但是,如果没有具体的价格,就没办法追究丁氏父子的刑事责任。为此,警方专门给那只狗的价值做了一个鉴定,鉴定结论是一万五千元,其实如果细究,这个鉴定不知参考的是什么标准。不过,在丁氏父子的起诉书和判决书里,均没有说涉案的那条狗是警犬。
而如果认定是警犬的话,这个案子就可能办不下去了——刑法里有盗窃罪,但并没有“盗窃警犬”罪。
说起来也有意思,在丁氏父子为何认罪的问题上,我问过丁家最有文化的大女儿,她告诉我说她在百度上查过,盗窃警犬的话要判10年以上,结果吓得够呛,听说认罪可以判缓刑,就决定让父亲和弟弟认罪了。我曾想,枪支弹药没有价格,但刑法里有盗窃枪支弹药罪,且比一般盗窃罪量刑都要重。为何刑法里不也定一条“盗窃警犬罪”,或者出个司法解释呢?
说到这里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多湖派出所民警提供的材料说,那条狗是该所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从金华市警犬基地买来的。这又是一个问题,因为公安机关如果真的需要配置警犬,是不需要花钱的,如果要花钱,很可能恰恰说明它不是一条真正的警犬。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涉案人把狗带回去的方式。
按以往的理解,所谓盗窃,是指“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不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性已经不再以“采用秘密手段”为前提,认为公开盗窃也是盗窃。比如当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中,就将许从出了故障的取款机上取走现金的行为定性为盗窃。但是,在丁氏父子案的判决书里,法官恰恰认为,他们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这显然难以服人,因为丁氏父子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将狗“顺走”的,那只狗跟他们走了八公里路,按儿子的说法,他连碰都没碰它一下。这无论如何算不上是“使用秘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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