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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化联合信用惩戒查控系统日益完善(最高法裁判观点: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子女名下财产抵押是否有效)-通用辅助完善阐释落实

摘要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6月20日至21日在京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专门研究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个阶段的工作。执行信息化系统建...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6月20日至21日在京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专门研究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个阶段的工作。执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种重要尝试。

  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日益完善

  针对传统模式下的查人找物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近四年来,网络查控进一步完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以总对总为主体、点对点为补充,覆盖全国及所有基本财产形式,各级法院都能广泛应用的网络化执行查控系统已经构建完成。

  查控范围从当初的20家银行发展为3800多家银行,联网部门由商业银行扩展到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政部、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16家单位;从仅能查询银行存款一类信息发展到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在完成重点城市的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建设的基础上,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的“总对总”网络查控,已于近期上线运行,将有效解决不动产查控问题,基本实现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多数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形成了对“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取得重大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司法解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特别是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产生立竿见影的惩戒效果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2015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44个部门共同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备忘录,初步构建起联合信用惩戒的工作大格局;2016年中央深改组在总结联合信用惩戒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涉及60个部门11类150项惩戒措施,为联合信用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以该文件为依据,多部委形成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工作制度。比如中组部将失信信息纳入干部人事档案,把失信信息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干部晋升的考核内容;中编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央文明办将失信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一票否决”指标;中央军委将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军官评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招投标;司法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育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的失信名单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从2013年10月至今,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11万例。随着联合惩戒作用日益凸显,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提高,失信名单呈下降趋势,目前处于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共785万例,涉及失信被执行人440万个。

  网络化司法拍卖工作全面推行

  刘贵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浙江、江苏等地开展网络拍卖的实践经验,专门出台了网拍司法解释,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取得非常好的效果。截至目前,全面实行网拍的法院达到3197个,法院覆盖率为90%。以网拍形式拍卖占整个司法拍卖的80%以上,基本实现以网拍为原则,以非网拍为例外的要求。采取网络拍卖后,已基本实现这一工作环节违法违纪 “零投诉”。网络司法拍卖以其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成本低廉、成交率和溢价率双高等传统拍卖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得到各方当事人、广大竞买人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赞誉。

  “三统一”执行管理模式取得重大进展

  据统计,近90%的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实施。长期以来,执行案件管理混乱,抽屉案、体外循环案大量存在,执行案款沉积数年,数额巨大,成为执行工作的重大隐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对未实际执结的近20年的历史性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核录。从2014年开始,全国法院历时一年时间对近20年的所有未结案件逐一核查,把3900余万件历史性案件录入到案件管理系统,为执行信息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开发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并在全国进行部署。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15个省、区、市采取了直接部署模式,对另外16个省、区、市采取了对接部署模式,初步实现全国4万多执行干警在一个平台上办案,统一了全国法院执行办案标准和流程。依托执行办案平台,实现了全国执行数据归集,实现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为各级法院科学、准确判断案件质效,加强案件管理创造了条件。

  第三,建立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件管理系统为基础,整合执行查控、执行信用惩戒、执行网拍等执行信息化系统,建立执行指挥中心系统,成为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平台和枢纽。该平台目前具有执行督办、事项委托、执行协作、远程会商、网拍监管、舆情监控、款物管理、申诉信访、执行质效管理等近20项具体功能。比如建立单独的终本案件数据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一次自动查询,一经发现有效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终本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增强终本案件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比如将执行信访全部纳入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通过对执行信访的督办,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办理过程的全程留痕、实时跟踪、精准管理,定点清除工作中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系统上线以来,全国四级法院共登记各类执行信访案件30114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下交办3465件,经办理核销2927件,平均办结率为69.41%;比如为解决异地执行难题,建立完善异地执行机制,并研发上线了委托执行管理系统。委托执行系统运行以来,全国法院累计进行跨区域执行协作26万余次,节省运力100万人次,节约成本6.3亿元;比如2016年,针对执行案款管理混乱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案款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甄别20多年来历史性执行案款607亿元,即时发放275亿元,并对找不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案一账户的案款管理长效机制,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全面监控执行案款的动态,有效消除了案款迟延发放及案款违规流动现象。

  刘贵祥分析,执行信息化系统面临的问题、存在的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应当一边打攻坚战,一边加强信息化保障,同步发力,相辅相成。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如下举措:

  一是进一步解决“总对总”查控系统中的各类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一键式”查控流量在确保每天10万次的基础上,力争本月底达到20万次;证券产品查控流量也将在月底前翻倍;保险理财产品、车辆死封活封、限制出入境等的查控系统力争在7月底上线;不动产查控系统力争7月底前达到全国法院全面应用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将全天候协调解决执行信息化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种突发性问题,各级法院对影响工作效率的信息化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馈,最高人民法院将随时调度力量化解难题。

最高法网络化联合信用惩戒查控系统日益完善(最高法裁判观点: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子女名下财产抵押是否有效)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尽快解决司法拍卖中的评估问题。目前,最高法院审委会已审议通过评估办法,为提高评估效率,规定评估可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多种方式,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日发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八月底前建成统一的信息化评估平台,形成与拍卖平台的有效衔接。

  三是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流程节点管理平台的实际应用,实现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确保“三统一”管理模式落到实处。2018年单独的执行绩效考核及执行案件的评估,将完全按照系统进行,不再考虑系统以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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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8号

裁判要旨

1.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抵押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即便监护人代未成年子女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合同中涉及以黄韵妃持有的“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栖湖25号别墅”份额所设立的抵押担保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韵妃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小乔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便监护人温小乔代黄韵妃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韵妃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韵妃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韵妃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黄韵妃主张,其监护人与华夏银行天安支行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对此,黄韵妃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同样属于恶意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华夏银行天安支行在二审中提交的《声明》,二审法院虽采纳该证据用以证明抵押合同的签订不存在侵犯黄韵妃利益的情形,合同因此不应认定为无效,但本案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无需取决于该声明内容的存在与否,即该证据应否作为新证据采纳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采纳《声明》而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

华夏银行天安支行在签订合同时并无主观恶意,亦不存在明显过错,黄韵妃主张由华夏银行天安支行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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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8号


裁判要旨
1.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抵押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即便监护人代未成年子女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抵押合同中涉及以黄韵妃持有的“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栖湖25号别墅”份额所设立的抵押担保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韵妃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小乔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便监护人温小乔代黄韵妃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韵妃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韵妃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韵妃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黄韵妃主张,其监护人与华夏银行天安支行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情形,对此,黄韵妃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同样属于恶意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华夏银行天安支行在二审中提交的《声明》,二审法院虽采纳该证据用以证明抵押合同的签订不存在侵犯黄韵妃利益的情形,合同因此不应认定为无效,但本案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无需取决于该声明内容的存在与否,即该证据应否作为新证据采纳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采纳《声明》而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

华夏银行天安支行在签订合同时并无主观恶意,亦不存在明显过错,黄韵妃主张由华夏银行天安支行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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